二〇一一年冬季征兵公告 |
10/26/2011 5:55:50 PM
添加人:熊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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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征兵工作征集主体对象及条件
1.征集主体对象。今年征兵工作,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2.年龄条件。应征男青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3.征兵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二、征兵工作安排及具体程序 1. 10月10日至10月底组织报名登记。应征青年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 2. 11月初组织征兵体检。10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进行目测初检,尔后,各乡镇、街道组织应征青年到县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 11月中下旬组织走访调查和政治审查。 4. 12月上旬办理入伍手续。 5. 新兵入伍前3-5天组织役前教育。 6.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三、优待安置主要政策规定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农村籍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增发1倍。 2.继续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3.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数额发放。 4.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5.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6.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其它优惠政策。 四、对不履行兵役义务行为惩处的规定 1.《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 (1)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从事个体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3)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 (4)要求出境的,3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抚金3至5倍的罚款。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者欺骗部队退回的,从重处罚。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规定: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公告内容的详细安排和规定,可向县征兵办公室(电话:2821412)和各乡镇、街道武装部咨询。 东平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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