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知识宣传专栏 |
11/9/2011 9:45:03 AM
添加人:熊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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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主体的资信加以证实,对有关财产权利进行界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对经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予以公证,实际上发挥了监督调控的作用。 四、公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公证活动的始终,是公证活动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一般的公证活动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准则,是确定公证立法基本价值取向、制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客观原则及公证原则。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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