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宣传专栏 |
3/31/2011
添加人:李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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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先进的理念和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今年,我县以构建新型社会管理体系为目标,组织和引导各部门以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大了社会管理机制体制的创新和探索。县人民法院针对非诉调解中存在的执行力缺乏瓶颈问题,在广泛深入调研、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把司法确认机制引入非诉讼调解领域,创新性地探索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为非诉讼调解箍上了“紧箍咒”,使非诉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报自本期开辟专栏,对该机制进行全面介绍,使更多的人们认识了解并自觉应用。 一、 什么是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的全称是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对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 二、 司法确认的优势是什么? 司法确认的优势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尽快实现定纷止争。其有利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成本,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司法确认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是经依法设立的各类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且属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合同纠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 当事人基于以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非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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