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例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是一种兴奋剂,具有较高的残留性,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在动物食品中不得检出。
2、瘦肉精的危害
瘦肉精在上海曾经引发了几百人的中毒事件。动物饲用瘦肉精后会在机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动物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人食用后直接危害健康,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3、预防方法
(1)控制源头,加强法规的宣传,禁止在动物饲料和饮水中掺入瘦肉精。
(2)加强对出栏、屠宰动物的检测。
(3)消费者购买动物产品时一定看清该产品是否盖有检疫印章、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4)购买猪肉时要购买带些肥膘(1-2cm)且颜色不要太鲜红的猪肉。
4、依法行政,严厉查处
(1)对于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是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禁药品,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养猪场户非法饲喂“瘦肉精”以及生猪销售者非法销售饲喂了“瘦肉精”生猪的违法行为,对饲喂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屠宰等加工环节和肉类市场销售环节有关“瘦肉精”的违法行为,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具体定罪的数额、数量等标准的确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县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
禁止用途 |
禁用动物 |
1 |
β-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2 |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3 |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4 |
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5 |
氨苯砜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6 |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8 |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9 |
林丹(丙体六六六)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0 |
毒杀芬(氯化烯) |
杀虫剂、清塘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1 |
呋喃丹(克百威)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2 |
杀虫脒(克死螨)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3 |
双甲脒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4 |
酒石酸锑钾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5 |
锥虫胂胺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6 |
孔雀石绿 |
抗菌、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7 |
五氯酚酸钠 |
杀螺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8 |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9 |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20 |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21 |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东平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