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瘦肉精” 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1、何为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例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是一种兴奋剂,具有较高的残留性,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在动物食品中不得检出。

2、瘦肉精的危害

  瘦肉精在上海曾经引发了几百人的中毒事件。动物饲用瘦肉精后会在机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动物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人食用后直接危害健康,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3、预防方法

(1)控制源头,加强法规的宣传,禁止在动物饲料和饮水中掺入瘦肉精。

(2)加强对出栏、屠宰动物的检测。

(3)消费者购买动物产品时一定看清该产品是否盖有检疫印章、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4)购买猪肉时要购买带些肥膘(1-2cm)且颜色不要太鲜红的猪肉。

4、依法行政,严厉查处

(1)对于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是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禁药品,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养猪场户非法饲喂“瘦肉精”以及生猪销售者非法销售饲喂了“瘦肉精”生猪的违法行为,对饲喂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屠宰等加工环节和肉类市场销售环节有关“瘦肉精”的违法行为,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具体定罪的数额、数量等标准的确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县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用动物

1

β-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

杀虫剂、清塘剂

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

抗菌、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

杀螺剂

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东平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