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瓶颈
(上接第一版)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我县非诉讼调解了结的案件中,因一方反悔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案件共计210多件。非诉讼调解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
司法确认  给“力”非诉讼调解
      分析这些调解协议失效的原因,关键就在于调解协议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没有制约因素的调解协议在面对双方当事人一方反悔的时候就会变得苍白无力。县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认识到,要想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就必须抓住调解协议失效的关键所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调解协议足够的力量,才能重树调解组织的权威和公信力,夯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切实突破纠纷化解瓶颈,该院成立了课题攻关组,赴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吸纳外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规定》,该院尝试建立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决定书予以确认,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据司法确认决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选择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宿城法庭作为试点,先期进行实践。
      这一制度刚开始,就遇到了一起调解纠纷案件。梯门镇村民张某长期不在村里居住,同村的于某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座3层12间楼房,价值40余万元。张某找于某理论,于某声称村委会已允许,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情急之下到处上访。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和驻地镇政府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确定于某属侵权行为,但如果依法拆除楼房,将造成40余万元的损失。经工作组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以下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某所有并由村两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于某一次性补偿张某29000元。协议签字时,于某担心张某拿到钱后再反悔,迟迟不肯签字,为解除于某后顾之忧,工作组向双方介绍了刚刚推出的司法确认机制,双方当即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启动快速确认机制,认真审查后依法予以司法确认,这一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司法确认机制首战告捷,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纵横交织  搭建便民网络平台
      在先期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在全县铺开。
      在县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该院与县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规范各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举办司法确认知识培训班,对全县230名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司法确认机制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为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奠定基础。
      以县乡村三级纵向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横向调解组织。县司法局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分别设立调解工作室,派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县法院明确立案庭等有关部门的司法确认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纵向延伸县乡村三级,横向覆盖各部门、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司法确认组织网络,在全县营造了"县委、县政府领导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主动参与、法院牵头推动"的司法确认工作大格局。
      为促进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的快捷、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他们搭建起立案庭、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庭、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等四个司法确认工作平台,劝导前来立案的群众接受诉前调解,引导调解成功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程序违法、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在严格审查后依法不予确认。
      2010年7月,220国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方与被害人家属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负责调解此案的警官向当事人介绍了“司法确认”的含义和效力,双方当事人思考再三,最终决定共同到县法院派驻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进行了司法确认。“签了字、画了押,这事就不能反悔了,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警给我们介绍得很清楚。”肇事方的亲属刘某某说。
      “过去,老百姓签完调解协议就完了,没有‘司法确认’这么一回事。现在调结一起案件,都会征求双方的意见;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司法确认’,由其自主决定。”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科科长孙胜利介绍说。
      目前司法确认机制已在我县全面施行,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已化解各类纠纷2420多起,法院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案件636件,除1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顺利执结外,至今没有再发生其他的单方“毁约”案件。
高效服务 实现多方共赢
      “用司法确认的这种法律形式,为非诉讼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协议加码,既能确保调解的迅速、有效,定分止争维护基层稳定,又能提升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矛盾纠纷处置的‘一揽到底’,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多方共赢”,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昭印如是说。 
      沙河站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副主任、人民调解员王太军说:“自从有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我们办理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当事人无一反悔,看着一个个群众在自己的调解下能够实现和解、重归于好,既有一份成就感,也从心里感到骄傲和自豪。”
      州城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李传正告诉笔者:“现在群众有了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去法院打官司,而是来俺这儿进行调解,他们说,既然调解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又能在家门口解决,省时、省工还省钱,那又何必舍近求远,自找麻烦呢?”
      据了解,自实施司法确认机制以来,该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公信力不断提升。据来自全县150个村(居)委会的调查显示,与2008年相比,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提升了24个百分点,“解决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逐步改变。
      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不但让很多群众省去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减轻了诉讼风险、精神压力等诉累,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同时,该机制的实施,将矛盾解决关口前移,化审判为调解,变判决为确认,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确认机制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85%的司法确认案件做到了“当天受理、当天确认、当天送达、当天结案”,平均办案周期仅为1.5天。2010年,县人民法院结案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同比分别上升1.2、13.4、11.3个百分点,上诉率、发改率、审限周期率同比分别下降9.5、13.2、16.8个百分点,结案均衡度、公众满意度、法官结案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审判执行工作呈现“三升三降三提高”的良性发展态势,司法确认机制的效果得到充分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