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迁出东平县行政区域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各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县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县长职务。代理县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长为止。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五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
      在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局长、办公室主任的缺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县人民法院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职务。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机关写出书面提请议案、报告,并附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等有关材料。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撤销职务的议案和报告,辞职请求,均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撤销职务的议案、报告、辞职请求等,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命前,应结合有关培训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达不到要求的暂缓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不再任命。
      提请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如果在县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再次提请任命新职务,或换届时被继续提请担任原职务,在提任原职务时已经进行过任前考试的,不再重新考试。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接到任免案后,负责审查报送的任免材料,同时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职前资格调查,为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按照《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推荐人员实行公示制的决定》的规定进行任前公示。根据公示期间公众的反映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应当到会并作拟供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命案前,提请机关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三十五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前任职务是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提请机关要在提请任命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其前任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命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采用举手方式表决。所有表决,均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撤职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县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辞职人员、撤职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告,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撤销职务和接受请求辞职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和请求辞职的本人。
      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均颁发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
      第四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需办理任免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的,应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其职务自行解除,由提请任命机关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其任职部门撤销、合并、改变名称或者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凡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须在依法任命之后,始得正式到职。在法定任期内,一般不作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个别变动时,须在依法免职后,再行离职。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时间为准。
      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在未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以拟任命职务的名义行使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7日起施行。原2003年4月29日东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