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本报讯 日前,县法院对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两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个月和罚金2000元。
  2010年麦收以来,安某某和吴某某夫妻二人利用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多次在禁渔区大清河内非法电鱼。2011年,夫妻二人又在禁渔期电鱼时被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和吴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了解到,电捕鱼器能在瞬间产生上万伏高压,威力可达20平方米,不论大小鱼虾,所有水生生物在劫难逃。电捕鱼还有可能殃及捕鱼者及他人生命。因此,电捕鱼被明令禁止,刑法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侯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