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了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保护东平湖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和《泰安市渔业管理办法》、《东平湖渔业管理办法》、《东平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东平湖(梁山泊)景区资源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东平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期内实行全湖(包括大清河)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河)捕捞作业。湖(河)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前撤出。
  二、在东平湖内划定四个常年禁渔区:王台大桥以西、老湖镇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为东部禁渔区;侯河村苇地以北、陈山口闸以南、洪顶山客运码头至浮粮店航线以西湿地保护区域为北部禁渔区;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为行洪河道禁渔区;东平湖内规划150米宽所有旅游航道为旅游航道禁渔区。上述四个区域常年禁止任何捕捞船只、渔具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生产。
  三、在东平湖从事水产养殖及封湖禁渔结束后在非禁渔区从事捕捞生产的,要严格按照东平湖渔业生产区域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围网、网箱、网箔等养殖、捕捞渔具。
  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定为:刺网网目不小于60毫米,拖网、围网、箔类网目不小于30毫米,张网类网目及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类、贝类的地笼等小型网具网目不小于15毫米。
  四、凡在养殖水域内实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渔业法》及《东平湖水面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提出申请,经所在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批准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景区管委、交通海事指定养殖地点,并到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然后方可从事非外源投饵性养殖生产。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景区执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规设置网围、网箱、网箔等养殖、捕捞渔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对违反规定设置网围圈的,责令改正或取缔。对未领取养殖使用证,擅自在湖内圈占而不搞养殖或以电鱼、捕捞为目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拆除,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沿湖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湖面清理专门队伍,加强湖上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时间撤出的捕捞船只、渔具强制清理出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逃避,否则从重予以处罚;对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封湖禁渔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局、水产局、景区执法局及沿湖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好,为东平湖水产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