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东平湖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平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东平湖、稻屯洼、大汶河、大清河等水域的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1、严禁在东平湖、稻屯洼、大汶河、大清河等区域利用稠网密箔、绞网等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鱼;
  2、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和东平湖湿地从事任何渔业生产活动;
  3、严禁乱圈乱占等非法侵占水面行为;
  4、严禁网箱、网围投饵性生产行为;
  5、严禁破坏、盗窃航标等航道设施和在航道内放置网箱、网围、网箔、地笼等障碍物;
  6、严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7、严禁加工、销售各种非法捕鸟网具及毒鱼、电鱼设备;
  8、严禁捡拾鸟蛋、偷捕猎杀水生野生动物、滥砍乱伐保护区内的树木、盗割湿地苇蒲;
  9、严禁向东平湖、稻屯洼、大汶河、大清河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环境行为;
  10、严禁破坏旅游设施,干扰旅游秩序,在景区景点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和私拉游客。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作如下处罚:
  1、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违反封湖禁渔期的规定,擅自下湖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3、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野生动物窝、巢及其主要生息繁衍环境,随意乱割芦苇、蒲草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并处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5、向东平湖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排放污水,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在东平湖航道两侧坡顶外30米以内、港区水域航道两侧外500米以内设置渔网、网箱或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污辱谩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