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县级预算审查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批准县级预算。县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县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县级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对县级预算初步方案、县级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县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县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委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或变更、决算草案、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逐步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负责编制县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县人代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县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乡镇、街道的预算执行。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
  县审计部门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各部门和乡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或变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接受询问或者质询,并及时研究处理给予答复。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县级预算初步方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县级各部门应当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在县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有关情况。
  财经工委可以对县级预算初步方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财政部门应将县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审查。
  预算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其中,对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延列到项;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表;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表;财经工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财政部门通报,财政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对预算初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按照保民生、保法定支出、保发展的要求安排是否合理得当;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五)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县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府应及时向大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和预算草案及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县人代会批准的县级预算,由县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县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县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四)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县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县级预算执行计算机监督系统,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实行在线监测。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预算与乡镇、街道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或者体制补助的相关规定、文件;
  (二)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三)重大项目支出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报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县人代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或变更时,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预算拟调整或变更的情况,包括拟调整或变更的初步方案、依据和说明、调整或变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由财经工委预审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因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确需立即实施的调整或变更,县政府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后先予执行,事后应及时追加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事先向财经工委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审计计划制定后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监察部门在开展有关预算收支检查活动时,应当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经工委可以就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预算收支审计或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的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作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份,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县政府应当将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同期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与决算草案一并审查。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四)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或变更;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经工委通报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并根据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提交的县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人大常委会视纠正或处理的结果可以进行询问、质询。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五章  责 任 追 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和县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八)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县人大代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的;
  (九)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