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述职暂行办法 |
9/5/2012 11:34:28 AM
添加人:熊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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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充分发挥每位代表在“推进富民强县新跨越,建设幸福魅力新东平”进程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述职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对选民负责、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代表述职是指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四条 代表述职一般安排在本届任期的前四个年份,每年年底进行,每次由1/4的代表参加。 第五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指导,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 各代表小组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代表名单,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各项活动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民办实事情况。 (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 “建设新东平、代表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争做“五好”代表(依法履职好、带头作用好、联系选民好、为民谋事好、遵纪守法好)情况。 (六)在本职岗位的生产、工作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一般应向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一般应向本选区的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直接听取选民评议。 (三)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写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十天报送本代表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的代表,应印发述职报告,请选民提出评议意见。 (五)本年度不参加述职的代表都要上交履职报告,由代表小组审查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第八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本选区的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上(根据本选区选民人数而定)。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由选区推荐,选民代表应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正派,看问题比较客观、全面,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会议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主持。 (二)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地点和要求应于3日前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主持人总结。 (四)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情况反馈给代表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六)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对经测评不满意率比较高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约谈。 第十条 代表述职后,代表小组要及时填写年度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和选民代表登记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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