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求事项,并就所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非恶意性向人民法院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当事人书面申请司法确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法院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入笔录,代为填写《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承诺书,交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捺印。
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或不签署申请书和承诺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八、人民法院对哪些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