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或者矛盾纠纷化解委员会等非诉讼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活跃在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线,在群众定分止争工作中发挥了“金钥匙”的作用,为许多群众解开了“心结”,让很多怒目相视、恶言相向的当事人握手言和,言归于好。但由于非诉讼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任何一方的反悔,均会造成协议无法执行,不得不启动诉讼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协议的权威性、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也受到了损伤。如何突破非诉讼调解的瓶颈,让非诉讼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近年来,县人民法院把司法确认机制引入非诉讼调解领域,创造性地探索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了多方共赢的目标。近日,记者就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形成、推行和该项机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入探析。
人民调解员的尴尬
      2007年,银山镇村民马某骑摩托车不慎将同村尚某撞伤。在当地司法所调解人员的协调、劝说下,马某垫付了医疗费,同时还承诺赔偿2000元的损失。可等到尚某出院后,马某却反悔不同意赔偿损失。尚某及其家人多次找到调解人员要求兑现调解承诺未果,最后不得不起诉到人民法院。
      “那种感觉真不是滋味。”负责调解此案的银山镇司法所所长姬脉东说,“为那个案子,所里两名调解员前前后后跑到两家做思想工作不下二十次,嘴皮子都快磨破了。好不容易促成的调解协议,就因为一方突然变卦成为一纸空文,感觉所有的付出、努力和汗水全泡汤了。”而此种情况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显示,由于调解结果不能得到执行,很多群众对人民调解员失去信任,对其产生的作用产生怀疑,而广大的调解员也因此感到委屈、失落,调解工作陷入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                                     (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