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达到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是感化功能。指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社区服刑人员的措施,使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矫治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社区服刑人员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司法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