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政办字〔2017〕87号《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我县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申请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以医疗护理为主要指征,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低于50分(含5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7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三、申办流程
  (一)参保人申请。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申请人),由代理人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1.《东平县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
  (二)定点护理机构初评。定点护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和护士等2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在核对人证相符后,按照《评定量表》内容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在《评定量表》打出相应分数,并签字确认。高于50分(不含50分),或低于50分但没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以及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的,不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在评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定量表》等评估资料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
  (三)经办机构核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医疗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即可建床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有效期为一年。
  (四)异议复核。定点护理机构或申请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2821130,东平县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科
      
          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