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县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违法犯罪分子停止作恶、投案自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对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论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不予逮捕,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处罚;虽不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正在留东平县看守所服刑的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视情节可予减刑、假释(法定不予假释的除外)。
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先行投案自首的,在从宽幅度上一般优于其后投案自首的。
四、对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主动到案并悔过的,可减轻或不予处罚。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继续违法犯罪的;拒不投案自首,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做伪证、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六、在逃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应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