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少了供应商资金占用,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建立了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减少投标(响应)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要求,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促进了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加快了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提高了支付效率。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
  增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制定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引导供应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加强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信息化手段,加大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服务监督电话:0538-2858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