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禁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一、违禁兽药药品及其它化合物的危害
食品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不按规定过量使用抗菌药物及违禁兽药药品,药物在动物体内形成残留,人食用后会扰乱人体激素平衡,引起人体中毒。表现为心律失常、心慌、心悸、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症状。一些药物还可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如苯丙咪唑呋喃唑酮,喹乙醇,苏丹红均对人类构成潜在危害。长期大量不科学地使用抗生素、国家违禁等药物, 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同时这些耐药菌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内,对人医临床使用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或交叉耐药性,甚至出现抗生素无法控制人体细菌感染的情况。其动物的排泄物,动物产品加工的废弃物未经处理排放于自然界中,有毒有害有机物持续性蓄积,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破坏土壤和水中微生物的平衡,打破生态环境的平衡,最后导致对人类的危害。
二、违禁兽药药品及其它化合物名录
(一)、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品和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1、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品和化合物的刑事责任
1、非法生产、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食用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东平县畜牧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