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发[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以下简称“双联”)。
  第二条  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必须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积极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执行代表职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并在各方面提供方便。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联系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1.向人大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向人大代表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向人大代表通报、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3.指导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4.了解和听取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代表对办理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的满意度情况等。5.了解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参加活动的情况,发现和总结推广代表履职典型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6.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对遇有疾病和特殊困难的代表,及时组织慰问,并尽可能帮助解决困难。   
  第六条  联系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
  1.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深入所联系乡镇(街道)或县直代表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人大知识的学习或培训。2.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邀请不同层面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做好会前的调查研究,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3.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和评议等活动,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检查、调研等活动时,也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专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充分发挥代表议政履职、推动工作的作用。4.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联系代表,采取书信、电话、座谈、走访、接待来访等形式,与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所联系乡镇(街道)或所在代表小组专题走访调研,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帮助解决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的重点内容。5.代表约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因执行职务的需要,可以约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要求约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联系相关人员确定约见时间后,由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两日内作出答复。6.接待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信访机构负责接待处理代表信访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常委会信访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和相关信访人,同时,向常委会信访机构反馈。7.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向代表寄送有关文件、材料,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等情况;向各代表小组寄送《中国人大》、《山东人大工作》、《人民权利报》、《泰安人大》等报刊。8.委托乡镇(街道)人大或县直代表小组,做好代表联系工作。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大或县直代表小组做好在该地区或所辖范围内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征求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直代表小组县人大代表的意见,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委托乡镇(街道)人大或县直代表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为代表在会议中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意见提供帮助。乡镇人大在安排本级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时,可以邀请所在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应当从代表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联系方式。
  1.可以在选区内设立代表听取选民意见箱,公示代表联系电话,方便选民及时与代表保持联系。
  2.选择部分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请他们帮助收集情况,并经常走访,听取意见和要求。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选民和群众座谈会。
  4.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等。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
  2.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3.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4.通报代表个人履职情况,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要经常联系选民。由乡镇(街道)选区选举产生、在县直单位工作的代表每季度到原选区活动不少于1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要普遍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单独、也可以几个代表一起联系选民,开展工作。每位代表联系选民应在10人以上。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对联系选民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载,重要情况应及时反映。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由各代表小组收集送达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重要事项可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办理。对应当由当地解决的,委托所在乡镇(街道)人大交有关方面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所在代表小组交流汇报一次,并作为代表向选民述职的重点内容。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年底前报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对“双联”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委会成立以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为组长、分工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委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双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双联”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管理,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代表小组建设和活动的指导。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完善活动制度。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年初要制定县人大代表活动指导性计划,同时,指导县人大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开展代表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双联”工作的宣传。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通过《今日东平》报、东平电视台等媒体,以及编发《东平人大》等形式,宣传推广“双联”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研究解决“双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双联”工作活动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并向常委会报告,以便常委会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加强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工作。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意见交办、督办、评比、表彰等制度。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要及时做好代表建议意见的交办工作。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根据分工,加强对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跟踪监督,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提升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第十九条  组织对“双联”工作的检查落实。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适时组织对“双联”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汇总、通报,提高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或通讯地址、工作单位变动时,县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应及时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名单
           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名单
  赵德健、郑允柱分工联系商老庄乡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刘思宏、吴绪月分工联系戴庙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何振泉、傅立福分工联系彭集街道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李元申、袁恒常分工联系斑鸠店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尹承海、陈树明分工联系东平街道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陈兰芳、方震分工联系大羊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孟广银、李勇分工联系县直一组全体代表;
  张久民、李征分工联系县直二组全体代表;
  瞿军分工联系州城街道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张来合、李玉春分工联系接山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胡传亮、刘荣星分工联系梯门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靳飞鹏分工联系老湖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张勇分工联系旧县乡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韩圣侠、耿进平分工联系银山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展长顺分工联系新湖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
  李飞分工联系沙河站镇代表小组全体代表。